一、为加强山东省地质勘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地质勘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勘查实际情况,省财政厅与省自然资源厅共同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地质勘查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地方财政出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的地质勘查工作,不适用于商业性地质勘查业务。承担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三、本标准是根据地质勘查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运用地质勘查实际价格资料研究制定。工程手段预算标准中不含利润、税金等。
四、为在地质勘查工作中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本标准将绿色勘查和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列入相关工作手段的工作内容中,并将绿色勘查、野外作业临时生产生活设施的费用列入到新修订的标准中。
五、以下费用未计入本标准之中
1.青苗赔偿、障碍拆除;
⒉.修通至施工现场的道路,接通电源、水源,平整场地;以上费用,各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单独列入项目预算中。
六、工作手段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探、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测试、浅海地质工作、其他地质工作等。
七、本标准是以全省基础水平为主要依据制定。
八、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的预算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九、本标准将根据社会经济、地质勘查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十、本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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