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加强我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自然资源厅与省财政厅共同组织编制了《山东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预算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2.本标准是根据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特点和项目预算管理的要求,运用实际价格资料研编制定。
3.为在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中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要求,本标准将绿色发展理念和安全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列入相关工作手段的工作内容中。
4.工作手段及工程施工预算标准包括:地形测绘、地质灾害勘查、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坡面治理与锚固工程、注浆及加固桩工程、抗滑桩工程、地表水截排水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以及本类项目预算编制办法和土(岩石)类别分级等。
5.本预算标准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
6.本标准中未包括的工作手段内容,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的预算标准。没有可参考使用的行业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资料自行测算确定,使用时应说明并附测算依据。
7.本标准将根据我省社会经济、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和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应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及时修订。
8.本标准适用于地方财政出资在山东省境内开展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作,不适用于商业性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工程相关业务。承担中央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综合治理项目,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9.本标准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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