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点(以下简称“隐患点”)动态管理,进一步规范隐惠点认定与核销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增隐患点的认定与已查明隐患点的核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隐患点认定,是指经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对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点或区段进行认定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隐患点核销,是指对经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确认已自然稳定或通过工程治理、搬迁避让使险情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的隐患点,进行公告销号的过程。
第四条隐患点认定或核销,应按照县级负责、市级确认原则,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开展专业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予以确认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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