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地质灾害调查工作的开展,制定本标准。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础。1999~2008年,我国完成了2020个山地丘陵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2005年以来完成了1517个县(市、区)1∶50 000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共查明地质灾害及隐患点28.8万处,建立了全国地质灾害调查信息系统。通过分阶段、递进式的调查,摸清了我国地质灾害基本状况,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地质灾害调查仍存在准确率较低,孕灾地质条件、诱发因素和发育规律认识不足,缺少极端条件下地质灾害危险性和风险评价等问题,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与我国新形势下防灾减灾工作的新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开展以孕灾主控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隐患判识为主的1:50 000地质灾害调查,深化早期识别、形成机理和规律认识,总结成灾模式,建立地质灾害危险性、风险评价方法体系,提出综合防治对策建议,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提供基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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