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为了规范我省地质灾害治理设计项目,做到设计方案安全适用、经济合理、技术宪进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效益,达到减灾防灾目的,特制定山东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技术要求简称“技术要求”)。
1.2本技术要求所称地质灾害,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潜在不稳定斜坡)、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采空塌陷和岩溶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3本技术要求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过程要求。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财政出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治理设计,执行本技术要求,其它资金开展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设计可参照本技术要求执行。
1.4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前,必须认真进行野外调查研究、勘察和相关试验工作,以便取得水文、气象、地形、地质等项基本资料和数据。
1.5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一般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规模较小、地质条件清楚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可简化设计阶段。
应急治理工程设计是地质灾害治理设计过程中的特殊内容,可简化上述设计阶段,但应急治理应与后续正常治理相适应,并为正常治理提供基础。
1.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与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相适应,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相结合。
1.7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以一次根治、不留后患为原则。
1.8对可能突然发生急剧变化,危害程度大的地质灾害,应采取迅捷有效的治理设计。对规模大、性质复杂、变形缓慢以及短期内难以查明其性质的地质灾害,可采取全面规划、分期治理的治理设计方案,并
做好监测工作。
1.9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方案编制,应以地质灾害的危害程度为基本依据。设计方案选择宜进行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论证。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以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为原则。对规模特大、治理困难或治理费用大,无明显社会效益的地质灾害,宜采取避让措施。
1.10 动态设计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的基本方法。
1.1l在地质勘察具有特殊困难的地区;在地质勘察资料不能及时提供的应急治理中,可根据经验采用工程类比法,按最不利条件,进行应急治理工程设计,再通过应急治理工程施工及地质勘察收集地质资料,进行符合实际的设计变更。
1.1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
1.13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所要用的监测仪器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标准要求。1.1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
1.15本次治理设计主要是结合山东省地质灾害类型开展的常用治理设计,本技术要求未涉及的治理措施可参考国家及行业的现行规程、规范执行。
1.16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技术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现行规程、规范。如有矛盾,按国家及行业的现行规程、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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