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矿山植被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植物配置要求、修复准备、裸露地植被修复、挖损地植被修复、废渣堆放地植被修复、工程技术措施、给排水系统、作业道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矿产资源采选闭矿并消除地质灾害危险后,已经具备复绿条件的煤矿、建材矿的裸露地、挖损地、废渣堆放地的植被生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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