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为了统一全国城市道路路基工程施工技术标准,保证道路路基工程的质量,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含郊区道路)和广场、停车场路基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厂矿、机场、码头等专用道路可参照使用。
第1.0.3条城市道路路基工程与铁路、公路、地铁、管线、人防等工程共同或交叉施工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参照有关的工程技术标准。路基施工的安全措施,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路基施工在确保设计要求的前提下,可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同时,应防止有害物质的污染。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各种管线工程及附属结构物,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原则,避免道路反复开挖。必须重视管线沟槽回填土的质量,使其达到与路基相同的设计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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