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水平,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行为,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3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与工程监理单位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1.0.4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权限及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1.0.5 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范围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涉及施工合同的联系活动应通过工程监理单位进行。
1.0.6 实施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相关标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3、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1.0.7 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8 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
1.0.9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除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工程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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