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依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1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指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阳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根据土壤立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入、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一级标准 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 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 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
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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