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的依据、内容、方法、条件、组织、程序和成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农用地整治、未利用地开发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等项目的验收工作,其他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可参照执行。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
TD/T1008-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
TD/T1033-2012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
TD/T1041一2013土地整治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TD/T1042—1013 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由若干个单位工程组成,能够独立发挥某一类土地整治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
具有相同的设计功能特点,可以组合发挥作用的工程项目。
单位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可单独发挥作用,且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项目。
分部工程中由多个施工工序共同完成的单体结构综合体,构成工程质量评定基本单位的工程项目。
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的验收。
项目批准单位对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实施管理、权属管理、后期管护等进行的全面验收。
4.1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包括中间验收、合同段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4.2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应与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工作同时进行。
4.3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预算。
4.4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耕地质量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设施移交和管护情况等。
4.5竣工验收前应完成耕地质量等级评定、项目信息上图人库、工程复核、项目决算、项目审计、权属调整和地籍变更、资产移交等工作。
4.6验收工作应在前次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当验收条件不满足时,可以暂停验收。
4.7验收资料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编制,有关单位应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的要求及时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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